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管理水平,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福建省连江第一中学,简称:连江一中。

第三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816东路223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高级中学,福建省一级达标高中,学制三年。学校在连江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由连江县教育局主管。

第五条 办学宗旨:办一流学校,创一流教育。

第六条 办学理念:以人为本,为学生终身发展负责。

第七条 办学目标:弘扬古榕精神、打造海西名校。

第八条 学校校训:团结、勤奋、求实、创新。校风: 勤奋好学,

敬业乐教。教风:勇于拼搏、开拓进取、无私奉献、争创一流。学风:尊师守纪、乐学善思、求诚求真、团结进取。以弘扬古榕精神,创建一流校园文化作为鲜明的办学特色。

第九条 学校建校时间为1923年,校庆纪念日为11月29日。

第十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推行使用规范字。

第十一条 校徽、校歌。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总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由连江县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四条 校长的职责:

(一)团结和依靠全校教职员工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教育政策、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任务。

(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指导、总结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定期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坚持校务公开,主动接受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努力实现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四)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学校行政会议,研究、部署、协调学校各方面工作,对学校重大问题或方案进行决断,定期听取各部门情况汇报,并就学校的发展计划、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工作、学校管理工作等重大问题组织讨论,做出决定。

(五)领导学校的德育工作和校纪校风建设,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认真研究德育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努力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六)领导学校的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教育规律办事,规范课程设置,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教学计划的贯彻执行。深入教学第一线,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七)认真贯彻“两个条例”,重视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保证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等工作生动活泼、卓有成效地开展。

(八)加强对总务后勤工作的管理,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的工作条件,搞好校园、校舍、设施、设备建设,逐步实现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后勤设施设备的现代化。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九)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注重青年教师的培养,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师德水准、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

(十)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十一)代表学校协调处理公共关系,努力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支持。

(十二)廉洁从政,顾全大局,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第十五条 校长的权利:

(一)决策权。校长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取得上级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学校的办学目标、办学规划、办学特色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重要方面具有决策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实际和需要出发,校长具有提名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工作岗位等方面的人事权。

(三)奖惩权。校长有权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在绩效工资考核中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批评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财经权。校长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有权决定学校内部的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权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第十六条 学校设副校长3名,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职能部门及职责:

学校设有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研室、总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及其附属机构。各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按需要设副主任1-2人,主任和副主任由校长提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任命。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部门的人员并开展各项工作。

(一)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信息、宣传、文秘、档案、文件收发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协助校长搞好调查研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好全校性会议和活动的宣传布置工作,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协助校长搞好学校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校务公开、创先争优、离退休人员工作。管理好学校的行政公章,认真做好校务会议记录。

(二)政教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法制纪律教育工作、卫生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的工作制度,真正实现校风正、校纪严、学风好、校容净的目标。

(三)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 ,协助校长制定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制定学期、学年度教学执行计划,落实教学教研常规,进行教学全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参加与组织校内外各种有关教学教研方面的会议、业务活动和竞赛;负责教师的管理与业务考核工作,维护教学秩序,推进教学改革;负责学籍管理和招生工作,组织新生的编班工作。负责各种教学档案材料的搜集、整理与管理工作。。

(四)教研室: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校本教研工作、课题管理工作以及学校教学质量的监控、公开课安排、青年教师培训等工作。组织全校教师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教学经验,及时了解教改动态,掌握教改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五)总务处:负责学校的后勤工作,加强对学校校舍、经费、财产、设施设备的管理、供应、保管和维修,搞好校园的绿化、美化工作和基建、物业管理等工作,为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提供保障服务。

(六)保卫处: 负责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以教育学生遵纪守法为工作的重点,维护校园的安定稳定。定期开展校园各种安全检查,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预防案件、事故的发生。做好防盗、防事故的安全防范工作,安排好日常及节假日的护校值班工作。做好对值班人员履行值班保卫职责情况的督促、检查,明确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每周召开一次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校级领导参加,主要任务是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参加,主要任务是传达校长办公会议意见,提出工作安排和要求。

第三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校务公开。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条 学校党总支设书记一名、副书记和总支委员共7名。党总支对学校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总支加强对工会、团委等组织的领导,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全体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参与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工资待遇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保证和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建设,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支持校长做好德育工作,保证和监督学校德育工作落实到实处。

(四)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离退休教师的政治领导,发挥其在学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学校各级干部的培养、考核、管理和奖惩。

(六)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是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与教职工有关的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教职工住房改革、奖惩制度等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或学校研究办理。

(五)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六)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工会委员,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增补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换:调离本学校的,离退休的,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不能正常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失去群众信任的。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全面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校务公开”的意见精神,积极组织实施学校校务公开工作,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公众媒体和教职工的监督,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自觉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学校不定期召开由各类代表参加的、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听取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是学校与家长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是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群众性教育组织。

(一)家长委员会的职能:

家长委员会的职能是监督学校依法办学,协调学校、家庭、社会的关系,关心教育下一代,为学校管理服务,为提高办学质量、形成学校特色献计献策。

(二)家长委员会的设立:

根据各年级学生的心理、生理的不同,教育管理内容不同,家长委员会分年段设立。每个年段的家长委员会委员由12名在校学生家长组成,设理事长1人。家长委员会委员必须是关心教育、热心学校工作、有议事能力、代表绝大多数家长利益的家长。

(三)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1、审议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方案。

2、有对学校和年级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1、收集和反映学生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学校做好学生在社会上的教育工作。

2、支持、关心学校的办学活动,为学校办学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

3、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会。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条 团委会。负责团的组织建设工作。组织广大团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开展各种有益于提高广大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的活动,努力为团员的成长成才搭建平台。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学校学生会组织,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评议、考核领导干部的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第四章 德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素质教育的首位。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有关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党总支、政教处、工会、团委会及班主任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党总支下辖各党支部,团委下辖各团支部,政教处是学校德育工作职能部门,下辖生指组、团委会、学生会。

第三十六条 认真贯彻《中学德育大纲》,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拓宽德育内容,改进德育方法,建立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公共道德、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革命传统、国防科技、民族团结、科学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及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日常文明行为习惯,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二)贯彻落实《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

(三)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四)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在校学生的违纪行为。

(五)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工作的责任感和班主任业务水平。

(六)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形成教育合力。定期开办家长学校,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教育模式。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严格按照国家课程和省颁课程标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方面均有所提高,达到较高标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三十九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育最基本的形式,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创优质教育,打造名牌学校的关键。学校工作必须以教学为中心,全体教师要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方法,在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同时,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学生主体智力参与为重点,以科学的设计教学过程为手段,从而实现教学过程的最优化。

第四十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按照《连江一中教学教研常规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定期做好学生评教和教学分析。

(一)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校历表、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课、调课。

(二)学校按学科设立教研组和年级集备组,教研组、两人以上的年段集备组各设组长一人。教研组组长、集备组组长具体负责本组工作,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研、集体备课、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执行学校、年段和相关处室有关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计划和要求,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三)全体教师要按照教学工作要求认真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教师教学常规的执行情况是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教师用书、教材、学习资料、教学辅导用书有上级教育部门实行统一征订,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教辅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五)学校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有偿补课,不得歧视学困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科研兴校”的战略,重视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提高教研实效。积极申报、开展国家、省、市级教育教学课题研究,以课堂教学为中心、扎实进行校本课题研究。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参与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研讨课、观摩课、竞赛课等活动,鼓励教师在搞好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

第四十二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学校工作计划,组织好各类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考查。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要求参加会考和高考。

第四十三条 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开展“每天锻炼一小时”活动,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课外体育锻炼和群众性体育竞赛。执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每年举办一次田径运动会,抓好各类运动队训练和竞赛。

第四十四条 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坚持卫生保洁评比制度,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定期组织学生体检,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十五条 认真执行《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学籍档案,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入学、转学、休学、复学等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规范学籍管理。

第四十六条 教务处、总务处等部门要认真管理和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等,健全各项制度,确保其在教育教学中充分发挥作用,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避免人为对教育教学设施的损害和破坏。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年段、各教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职工,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岗位规范,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要主动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自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要树立全局意识,讲求团结协作,服从学校领导,严肃工作纪律,形成有进取精神、有创新理念、有团队意识、有拼搏干劲的优秀教师群体。

第五十一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待遇,逐年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教职员工岗位聘任制。受聘的教师、职员、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三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予以解聘。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进修,支持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著书立说。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教师业务档案。依据《连江一中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连江一中一般管理岗位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意见》,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其实施奖惩。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对严重违纪违规者,学校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教职工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依法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八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各项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四)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做出的处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二)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做到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行为文明、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关心学校和班集体,自觉维护集体荣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争做优秀的中学生。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

(五)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上课、自习、实验、考试、有关会议及各项实践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假期未续假者,均视为旷课。

第六十一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学生会的主要任务是: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动员学生积极投入学校教育教学实践与改革,组织学生开展文化学习、文娱、体育和科技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学生活动的评比检查,活跃学生生活,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总支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进行团结、教育和引导的重要力量。共青团组织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三条 学校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尊重教育规律,按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负担,对有特殊天赋、特长的学生,学校保护和发展其禀赋和潜能,并为其健康成长成才创造条件。学校支持、保障学生为繁荣校园文化而组织的学术文化团体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和教师对特困生、残疾学生、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予以关心、爱护、帮助、教育,不得歧视,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杰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依法向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成立由校长室、党总支、政教处、年段、学生会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组织,受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六十七条 学生的入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必须按上级招生政策、《福建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对于超出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七章 后勤管理

第六十九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全体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安全、优质、高效、超前地做好服务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严守财经纪律,杜绝铺张浪费。

第七十一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支出要合理,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七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审查和监督。

第七十三条 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学校依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并采用规范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七十四条 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加强对校舍、校产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发现危房等安全隐患,总务处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作书面报告。

第七十五条 学校日常所需物品实行申请、审核、审批、采购、入库登记和领用制度,及时购置办公用品,添置必要的教学设施,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和工程项目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第七十六条 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快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为学校持续发展奠定物质基础。注重校园环境建设和保护,强化校园文化氛围,努力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七十七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学校内部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健全治安、消防、防洪、防疫、防雷、防震抗灾等预防机制。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七十八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保洁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七十九条 全体教职工要加强道德修养,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同事关系和师生关系,努力建立团结、和谐、健康、文明的工作环境、育人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连江县教育局批准并备案。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有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连江一中校长办公会议。本章程自连江县教育局批准之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