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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教综〔2016〕205号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第五批省级语言文字

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教育局、市属学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五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体〔2016〕32号 )要求,开展第五批省级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示范校活动的要求

1.创建示范校的学校要符合《福建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标准及实施细则》的要求,把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学生培养目标,纳入学校管理常规,纳入师生的基本功训练,渗透到德智体美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做到有机构、有目标、有计划、有制度、有措施、有检查、有奖罚。学校积极开展“中华诵·经典诵读”活动,重视抓好写字和书法教育,切实采取措施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和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2.做好创建示范校的工作规划,分期分批开展创建示范校工作。广泛发动学校创建示范校,创建活动尽量覆盖各种不同类型的学校,并加大农村学校的创建力度。要通过发挥示范校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提高本地区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

3.将创建活动纳入常规工作管理,在创建市级示范校的基础上,组织省级示范校的申报和推荐工作。通过对学校调研、日常考核、随机到校实地检查,审核学校申报材料,听课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对申报学校进行评价,好中选优,推荐一批能够在当地发挥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作用的学校。

二、示范校推荐、认定办法

1.根据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评估分数,从高到低推荐17所省级示范校候选校,统一向省教育厅报送候选校材料(具体推荐学校名单见附表)。申报材料包括:①学校自评报告;②反映学校概况、语言文字工作成果和特色、创建活动等情况的光盘(时长15分钟左右);③省级示范校申报表和汇总表。

2.省教育厅、省语委将组织专家对推荐或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评估组对部分申报学校进行随机抽检。经审核和随机抽检,申报学校总得分不低于90分的,由省教育厅、省语委授予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号,并颁发牌匾。

3.各县市区和学校推荐或申报的材料必须在2016年12月1日前寄至市教育局语工处,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2栋11层1112室语工处,邮编:350007;电子邮箱:ywbxw123@126.com。联系电话:83350693、83322990。

附件:福州市推荐的17所省级示范校候选校

福州市教育局

2016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印发

福州市推荐的17所省级示范校候选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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