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2-6-1 8:50:20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31日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法规明确,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学生在学校学习、活动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条例》中所称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的安全管理将参照《条例》执行。

  学校要履行八大管理职责

  《条例》明确,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要履行八大管理职责,包括建立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依法先期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做好校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定期对学校及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台账,及时跟踪、指导、监督学校周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按规定在学校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并同所在公安机关联网。

  同时,校车安全也列入《条例》当中。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危险性设备须设警示标志

  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学校应当加强对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具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

  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整改。

  学校发现学生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疾病的,应及时通知学生近亲属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强化监督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摆摊设点行为的监督,查处非法经营行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同时,学校周边两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学校具体免责条款没有体现

  此前,备受关注的学校具体免责条款,最终在《条例》中没有体现。对于发生安全事故后责任的界定问题,《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规定:“学生在学校学习、活动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因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伤害,学校已经采取防范管理措施,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相关责任。”

  关于学校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方面,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

  

       医院有“医闹”,校园也有“校闹”。针对校园安全事故的事后处理,《条例》规定,学校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提请诉讼。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干涉学校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工和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学、生活服务设施和其他财产,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教职工行追偿权。

   为保障校园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得到落实,《条例》对经费保障做出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学生人身伤害救助专项经费。

   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制度。学校应当投保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