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第一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它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名称是:“福建省连江第一中学”。英语表述为:“Lianjiang No.1High School. Fujian”。

第三条 本校位于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八一六东路223号。

第四条 本校在连江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由连江县教育局主管,是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修业年限为: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高中”)三年。

第五条 本校教育同初中教育、高等教育相衔接,在初中教育的基础上,通过本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使受教育者健康、主动地发展,为进一步深造或走向社会奠定基础。

第六条 本校执行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七条 本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按照上级制定的计划招收学生;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按上级规定给学生颁发毕业证;

(六)管理本校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校的场地、校舍、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本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九条 本校的培养目标是:

把学生培养成人,为学生成才、成事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成人——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遵纪守法、爱国爱乡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成才——使学生成为合格的高中毕业生,具有大学入学所需要的知识基础和学习能力,各方面的潜能得到充分开发,具备终身学习的持久动力。

    (三)成事——使学生成长为品德高尚、个性鲜明、身心健康、善于与人合作的一代新人,具备信息获取、分析、加工的能力和成就事业所必需的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

第十条 本校的办学目标是:培养合格人才,办人民满意教育。

第十一条 本校的办学理念是:以人为本,为学生终身发展负责。

第十二条 本校的办学特色是:弘扬古榕精神,创一流校园文化。

第十三条 本校的校训是:团结、勤奋、求实、创新。

第十四条 本校的校风是:勤奋好学、敬业乐教。

第十五条 本校的教风是:乐于拼搏,开拓进取,无私奉献,争创一流。

第十六条 本校的学风是:尊师守纪,乐学善思,求诚求真,团结进取。

第十七条 汉语言文字为本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本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八条  本校的法人代表为校长。校长对内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对外代表本校。

 

第二章  学生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九条 本校主要面向全县招生,实行秋季入学。

第二十条 本校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班级班额不超过52人。

第二十一条 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本校学生,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年仍未康复者,应办理继续休学的手续。申请复学凭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办理。本校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不超过两年。

因特殊原因申请转学的学生,只要理由充分,本校依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转出或转入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校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认真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按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修业期满,达到高中毕业水平的,本校发给经市教育局验印的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本校按照《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福州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第三章    德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校将德育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在校长、党总支书记领导下,由主管德育副校长、政教处主任,教职工全员参与,切实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六条 本校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二十七条 本校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种教育途径的作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德育任务。

第二十八条 本校设立德育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党组织、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各处室、年级、教研组、宿舍管理组织和班主任、科任老师在德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九条 本校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德育培训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条 本校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心理特征开展德育工作,建立、健全德育管理制度,做到德育管理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十一条 本校教职工要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工作中,本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

第三十三条 本校的教学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由主管教学副校长具体负责,教务处主任、教务处工作人员分工负责管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进行教学工作。

在教学工作中,本校重视教研组、备课组的建设,充分发挥教研组、备课组的作用,注意发挥课堂内外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教育,鼓励学生主动发展,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十四条 本校重视教学研究,积极引导教师强化自我发展意识,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和成功经验,遵循教学规律进行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校不准随意停课,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祝、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也不应影响本校的教学秩序和正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校要求教师精选课后作业内容,做到数量适当、难易适度,保证学生的学业负担适量。

第三十八条 本校教师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之外的书籍、报刊、试题、练习题等各种名目的学习辅助材料。

第三十九条 按照各科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要求,本校通过提问、小测、单元测验、期中考试、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会考、升学考试等多种形式测评教学质量,不公布学生的考试名次,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

第四十条 本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通过体育课和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基本的运动技能和坚持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参加体育活动,学校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第四十一条 本校开设音乐欣赏课、美术欣赏课,成立文学社等各种学生社团和科技小组,每年举办一届校园文化艺术节、科技节,将美育和科学精神融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科学的态度,不断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四十二条 本校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劳动技术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的能力和习惯。本校重点开发校本课程,组织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活动,培养学生研究性学习能力。

第四十三条 本校重视、支持和指导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保证必要的教育科研经费。

第四十四条 本校的教育科研工作,由教务处负责领导和管理。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校按编制设置校长、书记、副校长、主任、副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四十六条 目前,本校副主任以上级别行政干部由县委教育工委任免,教师和其他人员由县教育局配置,实行“聘用合同制”的用人制度;今后,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将按照上级的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不断调整用人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校按国家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评聘制度,建立、健全教师业务档案,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学校依据《连江县中小学教职工考核办法》及学校的有关考核规定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其实施奖惩。

第四十八条 本校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积极为教师继续教育创造条件。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以自学为主,以在职进修为主,以进修所教学科为主。

 

第六章  行政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校设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教研室等行政工作机构,办公室和各处室的主任、副主任,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参加行政会议。

第五十条 本校各处室按确定的工作职责行使职权。

第五十一条 本校行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学校的决策由各处室主任、年段长、教研组长负责及时传达至全校师生员工。

第五十二条 本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三条 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本校党总支在本校教育活动中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学校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教代会、学生会、民主党派及其他组织的作用。

第五十四条 本校如实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七章    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五十五条 本校校舍、设备及办学经费由连江县人民政府提供,按国家有关规定可接受社会捐助。

第五十六条 本校遵照有关规定使用校舍、设备和场地,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改变其用途。校舍定期维修,如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如发现侵占本校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的情况,本校有权立即制止;如侵权者一意孤行,本校可依法向侵权者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本校建立、健全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档案材料、文体器材、卫生设施等管理制度,提高其使用效率。

第五十九条 本校负责搞好校园建设规划,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净化、绿化、美化校园,不断优化育人环境,造就国家级“花园式”校园。

第六十条 本校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对特殊贫困生实行减免学费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校建立经费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学校经费,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校设立奖教金、奖学金,奖励成绩突出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八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六十三条 本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做好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校设立教务处领导下的卫生室,负责日常卫生保健、组织每年一次师生体检、管理师生健康档案、监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校不断改善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认真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和食物中毒。

第六十六条 本校设立政教处领导下的心理咨询室,负责对学生心理健康指导,培养学生健康人格。

第六十七条 本校高度重视安全工作,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尤其要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领导带班制和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不断培养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校内的各种安全设施不断完备;教学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等采取妥善的预防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行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