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作者:连江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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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201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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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08号)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关于全面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闽农信〔2010〕36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定,现就我县20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规定如下: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有关情况摸底表;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详见附表);
3、学生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及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和账号;
4、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确认表;
6、贷款人(农村信用社)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操作程序
连江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教育局)审核、推荐→贷款申请、受理(借款人所在乡镇农村信用社)→贷款人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划款→连江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贷后管理及其他工作。
借款人凭有效证件和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向连江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意愿,连江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贷款学生资格及所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核推荐意见。
连江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借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及时通报贷款人,作为贷款审批的参考。
借款人持经连江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推荐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向户籍所在地贷款人(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贷款人对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按规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对其贷款申请予以受理。
共同借款人原则上由60岁以下、无不良行为、信用记录的借款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承担。也可由其他60岁以下、无不良行为、信用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并经贷款人认可的第三人承担。
贷款人按照《福建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对其贷款申请进行独立的调查、审查、审批,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借款申请人做出审批答复。
贷款人经审批同意发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次性对借款申请人进行总额授信,并与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签订借款合同后,第一次发放贷款,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必须到贷款人业务受理营业机构,按合同约定办理贷款发放相关手续;此后每学年发放贷款,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必须亲自到贷款人业务受理营业机构,办理贷款发放相关手续,借款学生所就读的学校要出具《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确认表》,作为贷款人第二次(含)以后贷款发放的依据。如遇借款学生勤工俭学等特殊原因,不能回乡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的,借款学生可在《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确认表》中填写委托书,委托其共同借款人代为办理贷款发放相关手续,学校在高校意见栏目中应明确系借款学生本人委托。
每学年发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发出的收费通知书所载明的金额,且最高不超过6000元。
贷款人将贷款转入借款学生个人结算账户后,由借款学生授权委托,贷款人从借款学生个人结算账户直接扣划汇往其就读高校的指定银行账户,并注明“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申贷起止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10月15日。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咨询电话:
连江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6232174、22137678
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6232934
投诉电话:26230035(连江县教育局纪检室)
连江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